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反映。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12月25日
廣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廣東省城鄉規劃工作的監督管理,促進有序參與城市治理機制的形成,保障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督察,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審批、修改及實施城鄉規劃過程中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我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實行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
省人民政府向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派出城鄉規劃督察員(以下簡稱督察員),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負責廣東省城鄉規劃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派駐廣東督察員的聯絡、服務工作,協調城鄉規劃督察工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應依法依規,公平公正,按照“到位不越位、監督不包辦、參與不決策”的原則,對各地城鄉規劃工作進行監督,突出事前預防和事中制止作用,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城鄉規劃督察不妨礙、不替代城市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督察員的遴選和管理
第五條 督察員從規劃管理技術人員、專家、領導干部中遴選,包括:曾分管市、縣級政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負責人;曾擔任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規劃設計單位及高等院校從事城鄉規劃工作的專家和技術人員。
第六條 督察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休^強的社會責任感,堅持原則,遵紀守法,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
?。ǘ┦煜液臀沂〕青l規劃建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ㄈ┚邆涑青l規劃建設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工作經驗,一般應具有城鄉規劃或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原則上具備高級技術職稱或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從事城鄉規劃工作5年以上;
?。ㄋ模┥眢w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第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監察廳遴選督察員報請省人民政府聘任,并頒發聘書和督察證件。
第八條 督察員聘任期內,其人事、工資福利醫療關系等仍在原單位,履行督察職責所必須的工作經費在省城鄉規劃督察員專項資金中統籌列支。
第九條 實行督察員回避制度,督察員一律不派到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或退休前工作單位所在市工作。
第十條 督察員每屆聘期2年,期滿后經考核稱職的可續聘。督察員在同一城市連續督察不得超過2屆。
聘期內督察員職位出現空缺,可按程序補選聘用,聘期截止時間統一為同一屆聘任時間。
督察員聘期滿后不再續聘或者聘期內其他原因終止聘任的,應主動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回督察證件。
第十一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對督察員聘期工作進行評價。對成績突出,為維護公共利益作出重要貢獻的督察員,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十二條 督察員應忠于職守,秉公督察,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受理對督察員督察工作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三條 督察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或不宜再擔任督察工作的,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監察廳同意后,報請省人民政府解聘。
?。ㄒ唬┒讲觳蛔鳛榛蜃鳛椴涣?,貽誤督察工作的;
?。ǘE用職權或越權,干擾被督察城市正常工作的;
?。ㄈ┻`反工作紀律,弄虛作假,影響公正督察的;
?。ㄋ模┦艿近h紀、行政處分,或有違法行為,不宜繼續從事督察工作的;
?。ㄎ澹┎荒苷B男卸讲旃ぷ髀氊煹钠渌袨?。
第三章 督察的形式和內容
第十四條 督察工作采取派駐或巡察兩種形式。開展專項督察、專案督察、評議等多方式督察,積極采用衛星遙感、航空測量等先進技術,輔助做好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第十五條 督察員督察工作的主要內容:
?。ㄒ唬└鞯卣坝嘘P部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ǘ└鞯卣坝嘘P部門組織實施《廣東省城鎮體系規劃(2012-2020)》、《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2004-2020)》等規劃的情況;
?。ㄈ┬鑸笫〖壱陨先嗣裾畬徟驅彶榈某鞘锌傮w規劃、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制訂、報批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ㄋ模┨囟ǖ貐^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的制訂、審批和實施,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
?。ㄎ澹┲攸c建設項目和公共財政投資項目的規劃許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本條第(四)項所列各類規劃,并依法辦理選址意見書;
?。┦〖壱陨蠚v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
?。ㄆ撸└鞯卣约坝嘘P部門制止和查處各類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是否及時、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ò耍└鞯爻鞘校ǔ青l)規劃委員會是否依法運作,制度是否健全;
?。ň牛┤罕娕e報和投訴以及媒體反映的城鄉規劃熱點問題;
?。ㄊ┢渌`反城鄉規劃的行為。
第四章 督察工作制度
第十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派遣督察員,并將督察員組合為若干督察組。
督察工作實行督察組組長領導下的督察員負責制。
第十七條 督察員督察的主要工作方式:
?。ㄒ唬┝邢讲斐鞘校ǔ青l)規劃委員會會議;
?。ǘ┝邢鞘腥嗣裾捌湎嚓P部門召開的涉及督察工作主要內容的有關會議;
?。ㄈ┱{閱或復制涉及督察事項的各類文件和資料;
?。ㄋ模┘s談知情人或要求涉及督察事項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就相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ㄎ澹└鶕枰M入現場進行勘察。
第十八條 督察員履行督察職責時,應出示督察證件。被督察的單位和人員應予以配合,不得拖延、妨礙或阻撓。
第十九條 督察員在督察中發現情節較輕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對規劃實施影響較小的問題,經督察組組長同意后,向所督察城市人民政府發出《督察建議書》,抄送市人大常委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條 督察員在督察中發現情節較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對規劃實施影響較大的問題,或對《督察建議書》的要求整改不力或逾期不予整改的,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批準后,由督察員和督察組組長加蓋工作印章并簽名向所督察城市人民政府發出《督察意見書》,抄送市人大常委會、省監察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抄報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 被督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督察建議書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督察建議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督察組組長申請復核,督察組組長收到復核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對督察意見書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督察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復核,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收到復核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二條 被督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辦理督察建議和意見,在收到督察建議書或督察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督察員書面反饋辦理意見。特殊情況,經督察組組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同意,可延遲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督察員負責跟進有關問題的處理,對未按規定期限回復或認為處理不當的,應及時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告。
第二十四條 督察員履行職責中發現的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需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處分的,應及時報告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請相關部門按照《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五條 建立督察評估制度。督察員每年應對被督察城市編制、審批、修改及實施城鄉規劃情況進行評估,形成督察評估報告,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匯總書面報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條 因工作需要,督察員需約見被督察城市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的,市政府應及時安排約見時間,一般情況在10個工作日之內、緊急情況在3個工作日之內安排。
第二十七條 被督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積極向督察員通報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八條 各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及時公布督察員的姓名、聯系方式及舉報信箱。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7月14日發布的《珠江三角洲城鄉規劃督察員巡察辦法(試行)》(粵建珠字〔2008〕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