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15〕58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國務院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做好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行政審批質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指導監督本行業中介服務機構建立相關制度,規范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細化服務項目、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質量,營造公平競爭、破除壟斷、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計89項)
國務院
2015年10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國務院決定第一批清理規范的
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共計89項)
序號 | 中介服務 | 涉及的審批事 | 審批部門 | 中介服務 | 中介服務 | 處理決定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
17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編制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 | 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8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 由環境保護部負責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 環境保護部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 具有相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環境放射性監測機構、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等有關技術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調查報告(表),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
19 | 建筑業企業、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人財務報表審計 | 建筑業企業、勘察企業、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
20 | 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人財務報告審計 | 甲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
21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7號) | 地方確定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
22 | 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 | 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組織開展,分為面授和網絡教學方式進行,集中面授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公布的培訓機構實施,網絡教學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會同專業監理協會和地方監理協會共同組織實施 |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
23 | 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 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 | 行業牽頭部門(如交通、水利部門)推薦,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布的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
24 | 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申請人繼續教育培訓 |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 |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 申請人按照繼續教育的標準和要求可參加用人企業組織的培訓,也可參加有關機構組織的培訓,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參加特定中介機構組織的培訓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